“缺斤短兩”自古就被視為經商者最可恥的行為之一,入境電子秤逐渐替代简单造假的桿秤,走入街头巷尾。
近来北京青年報記者調查發現,網上出售的遙控電子秤也變成了一些不法商家缺斤短兩牟取暴利的东西。電子秤的賣家告訴北青報記者,讓貨物“增重”的份额能够自主調節。
北青報實驗發現,在20米之外的当地,能够用遙控器為電子秤上的貨物增重一倍。而根據國家對於“缺斤短兩”的相關規定,在最“寬鬆”的條件下,1公斤产品的誤差也不能超過20克。
北青報記者近来調查發現,在網路商城中出現了一種“遙控電子秤”,賣家聲稱能够通過藏在兜裏的遙控器,按份额為产品“增重”,牟取暴利。
在網路商城上,一家售賣衡器的商家在出售一款名為“無線防做弊電子遙控密碼可調臺秤”的産品。在商家的展现圖片中,一個電子秤上擺著许多橘子,下方有一個形似汽車電子鑰匙的遙控設備,圖片中寫有“中心技術,把握財富”的文字介紹。網路商城的銷售數據顯示,這款電子秤的月銷量為31筆。
北青報記者以售賣炒貨商家的身份諮詢了該網路商城的賣家,他告訴北青報記者,产品名稱中“防遙控”、“防做弊”的描绘實際上便是“能遙控”、“能做弊”的秤。他給北青報記者展现的遙控器與圖片中的一樣,外形好像一個汽車電子鑰匙,上面有A、B、C、D四個按鍵。“這四個鍵可根据百分比調整顯示的分量,賣東西的話,就能够往多了調整。比方一斤的東西能够設置多1兩、多2兩、多3兩……”
商家説,到貨之後,才干告訴北青報記者如安在秤上修正“增重”的份额。當北青報記者表明,賣的是炒貨,分量一般不大時,商家推薦將“增重”的份額設置成一斤通過遙控分別增重0.5兩、0.8兩和1.2兩。
“還能够把數據調得更小,一斤瓜子少半兩一般看不出來。”商家介紹,除了遙控,他們還售賣一種能够在秤的鍵盤上通過輸入密碼,修正分量的秤。“那種秤雖然廉价一些,可是简单被發現。我有個客戶為了廉价,一次買了三台密碼的,被發現了,現在又想改成遙控的。當時有人買東西的時候就問他:‘你在秤上按什麼鬼?’”最終,北青報記者以288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台“遙控電子秤”,並要求商家按他推薦的份额設置好電子秤。
昨天下午,北青報記者收到了這臺“遙控電子秤”。該電子秤外觀和一般電子秤沒有什麼不同,産品説明書上也沒有任何有關“遙控增重”的內容。可是電子秤的盒子裏,還裝有兩個遙控器,遙控器外觀與商家此前展现相片上的遙控器一起。
北青報記者將一個裝有1升水的量筒放在電子秤上,运用電子秤的“去皮”功用去掉量筒的分量後,電子秤顯示的分量為1公斤,這與一升純水的理論分量相符。隨後,北青報記者按下遙控的B按鈕,電子秤顯示的分量瞬間變為1.05公斤。按下C按鈕後,電子秤上的數字變為1.08公斤。按下D按鈕電子秤的讀數變為1.15公斤。按A按鈕,電子秤从头顯示為1公斤。
北青報記者實驗發現,运用遙控器,即便在距離電子秤20米遠的当地,依旧能操控電子秤的讀數。操縱遙控器時,遙控器和電子秤不會發出任何聲音。
隨後,北青報記者致電電子秤的商家,詢問怎么修正“增重”的份额,依照商家的指點,北青報記者在電子秤上輸入了一個帶有小數點的數字,之後點擊“去皮”按鈕,電子秤單價一欄便出現了“PP——1”的字樣。商家介紹,假如期望用B按鈕讓产品在標準分量的基礎上增重5%,便在此時輸入105,以此類推,最高能够輸入200,實現分量“翻番”的作用。“不過份额太大的話,很或许會被顧客發現,所以我不推薦你設太高的份额。”
確認份额後,能够通過點擊“去皮”鍵進入C按鈕的設置,輸入數字後再次點擊“去皮”鍵,就能够進行D按鈕的設置。最終,北青報記者為B、C、D三個按鈕分別設置了“增重”15%、50%、100%。設置完结後,按下D按鈕,同樣是1公斤重的水,電子秤上的數字已經變成了2公斤。
2004年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办理總局聯合發佈了《零售产品稱重計量監督办理辦法》,對分量量具的誤差標準做了嚴格的規定,超過這個標準的,都能够被認為是“缺斤短兩”,應承受法令的處罰。
根據《零售产品稱重計量監督办理辦法》,糧食、蔬菜、生果或不高於每公斤6元的食物,電子秤被允許的誤差範圍最大,這類食物分量缺乏1公斤的情況下,誤差不能超過20克。幹菜、山(海)珍品或價格高於每公斤30元,但不高於每公斤100元的食物,分量缺乏1公斤時,誤差不得超過2克。售價超過每公斤100元的食物,不超過500克的情況下,其誤差不能超過1克。
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表明,商家运用能够“遙控”的電子秤違反了法令規定,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從民事責任方面看,运用電子秤的行為對消費者構成了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秤运用者供给产品或许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依照消費者的要求添加賠償其遭到的損失,添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产品的價款或许承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添加賠償的金額缺乏500元的,為500元。從刑事責任來看,“遙控”電子秤运用者的行為欺詐金額到達數額較大的標準,足以構成詐騙罪。运用者或许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並處或许單處罰金。
韓驍表明,现在來看,電子秤生産者和銷售者的行為自身不構成违法,但若生産者、銷售者明知購買者購買電子秤是為了欺騙消費者,而仍生産、售賣的,那麼生産者、銷售者與运用者構成一起侵權。
而電子秤生産者、銷售者作為一起侵權形成别人損害,應與运用者承擔連帶責任。能確定責任巨细,依照各自的過錯份额承擔,難以確定的,均匀承擔賠償責任。